【对象认识错误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一种犯罪对象当作另一种犯罪对象进行侵害的情形。针对此类情形,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处理对象认识错误时的立场和结论存在显著差异,下面将从定义、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总结对比。
一、概念与核心观点
| 项目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 定义 |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具体特征有明确的认识,若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认识的对象不一致,则构成对象认识错误。 | 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法益性质”有明确认识,即使具体对象不同,只要侵害的法益相同,即构成既遂。 |
| 核心观点 | 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的具体特征具有明确认识,若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期不符,应认定为未遂或不能犯。 | 强调行为人对犯罪客体(法益)有明确认识,若实际侵害的法益与预期一致,即使对象不同,仍构成既遂。 |
二、适用范围与判断标准
| 项目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 适用范围 | 主要适用于对象具有明显区分特征的案件,如将甲当作乙杀害等。 | 更适用于对象之间法益性质相同但具体对象不同的情况,如将A的财物误认为B的财物而盗窃。 |
| 判断标准 | 以行为人对具体对象的主观认识为准,强调“具体事实”的一致性。 | 以行为人对法益的主观认识为准,强调“法益保护”的一致性。 |
三、法律后果与责任认定
| 项目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 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 | 若实际侵害对象与行为人所认识对象不一致,通常认定为未遂或不能犯。 | 若实际侵害的法益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法益一致,通常认定为既遂。 |
| 责任认定 | 更加严格地要求行为人对具体对象有明确认识,否则可能减轻刑事责任。 | 更加注重法益保护的实质,即使对象错误,只要法益被侵害,即承担相应责任。 |
四、理论争议与现实意义
具体符合说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的一致性,有助于防止因对象错误而扩大打击面;而法定符合说则更注重对法益的保护,避免因对象识别错误而放纵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适用往往取决于具体案情和法官的裁量。
五、总结
| 对比维度 | 具体符合说 | 法定符合说 |
| 核心理念 | 强调对象具体特征的一致性 | 强调法益保护的一致性 |
| 责任认定 | 更加依赖行为人主观认识 | 更加依赖法益是否被侵害 |
| 司法适用 | 适用于对象区分明显的案件 | 适用于对象相似但法益相同的案件 |
| 理论价值 | 防止过度惩罚 | 保障法益不受侵害 |
综上所述,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处理对象认识错误问题上各具特色,二者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