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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张某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她发现男房东经常偷偷进屋翻动她的内衣,多次告诫无果后,她便在房门上面放了一盆水,没想到这个小小的举动,却害了自己。
为了弄明白事情的真相,张某便整个过程都录了下来。原来是男房东胡某趁她出门上班时,利用备用钥匙打开了她的房门,进屋做了些见不得人的事。
张某心里很不舒服,可是胡某是她的房东,碍于情面,她又不能当面直说,于是,她便旁敲侧击地告诫了胡某好多次,甚至还在门上挂了请勿打扰,可是胡某并没有因此而收敛。
这下可把张某难住了,不管他吧,心有不甘,提前退租吧,又会白白损失一笔押金,她思来想去,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也许这个办法会让胡某知难而退。
那天早上,张某故意让卧室门虚掩着,端了一小盆水放在了卧室门的上面。然后,就出门去上班了。
张某下班回到家,刚打开大门,就发现胡某直挺挺地躺在了卧室门外的地上,地上到处都是血水,张某被吓到了。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胡某已没有了呼吸,查看录像后才知道,原来张某出门后不久,胡某又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房门,看卧室门虚掩着,就直接想推门进去。
胡某刚一推门,上面的那盆水正好砸中了胡某,胡某一惊,转身就想跑,可没想到胡某脚下一滑,便重重地摔了下去,后脑勺正好磕在了卧室门的门把手上,胡某摔到地上后,就再也没起来。
后来,张某就被胡某的家属告了,要求张某对此事负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72万。理由是发生此事后,张某不报警并采取了不正当的处理方式。
虽明知水盆可能会砸到胡某,瓷砖湿滑也有可能伤害到胡某,最后导致胡某丢了性命。至少也是一种过失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丢掉性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丢掉性命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另加赔偿金。
因此,胡某家属认为,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张某对胡某丢了性命这件事负有刑事责任,并应赔偿丧葬费另加赔偿金共计72万。
可是最后,胡某家属的请求却被驳回,张某也被宣告无罪释放,那么,张某被无罪释放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胡某把房子出租给张某后,那房子就成了张某的私人住宅,具有隐私权,胡某不经张某同意而私自闯入,那是属于私闯民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胡某不经张某同意,私自闯入张某住宅,虽没构成刑事犯罪,而只是一般的违法,但根据此法的规定,参照情节的轻重,胡某同样是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换句话说,张某在自己卧室门上面放不放水,那是她的自由,虽然胡某是因为张某在卧室门上面放的这盆水而导致丢了性命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胡某丢了性命这件事,究其根本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胡某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导致,因此,张某不须负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雷神看法 大家觉得胡某丢了性命,张某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并连带民事赔偿呢?#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遂宁头条#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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