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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会计分录(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

2022-09-29 13:23:07 来源: 用户: 

您好,今天帅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会计分录,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扩展资料:政策解释: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3、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 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4、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 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5、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 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6、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5日 国税函发(1996)第8号文。

7、2、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 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8、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税二[1995]第211号文)3、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 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 清缴。

9、 (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发(1994〕第1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1994)第128号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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