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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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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不需要缴纳申请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4、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5、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6、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7、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8、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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