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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交接清单接收人签字(离职交接清单)

2022-10-29 16:01:14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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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的,需要处理工作交接的手续。

2、离职申请经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后,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清单》,按交接清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手续,交由人事部门核定后出具《离职证明书》。

3、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管理资料、业务资料及其单据等书面及电子文档等)、原领的工卡、工衣、原领的工具、物料、文具、员工手册等,都属于应交接内容,由员工移交公司指定的接替员工或有关部门签收。

4、如发现物品有所损毁或遗失的,应折价赔偿。

5、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员工离职时一次结清劳动者工资。

6、若用人单位认为员工没有提前30日申请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则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应依法支付员工工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8、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9、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0、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1、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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