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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45号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40号令(29)号修正)

2022-11-11 17:36:54 来源: 用户: 

您好,今天帅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重大危险源45号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40号令(29)号修正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李春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4、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5、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6、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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