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的认定,尤其是“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处理问题,存在两种主要学说: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这两种学说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特定犯罪时具有不同的立场,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影响。
一、
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相符合,即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期不同,也应认定为同一犯罪。该学说强调的是“法律上的符合”,即只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故意,且行为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以该罪论处。
具体符合说则主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完全一致,才能成立特定的犯罪。如果行为人误将甲当作乙实施犯罪,而甲并未受到侵害,则不能认定为针对乙的犯罪,而可能属于未遂或过失犯罪。
简而言之,法定符合说更注重法律构成要件的统一性,而具体符合说更关注行为人主观意图与实际结果的一致性。
二、对比表格
对比项目 | 法定符合说 | 具体符合说 |
核心观点 | 强调法律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 强调主观意图与实际结果的一致性 |
对象错误处理 | 认为仍构成故意犯罪 | 认为可能构成未遂或过失犯罪 |
打击错误处理 | 可能成立既遂 | 可能成立未遂或过失 |
犯罪构成要求 | 只需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即可 | 需要主观故意与实际侵害对象一致 |
刑事责任认定 | 通常承担既遂责任 | 可能承担未遂或过失责任 |
理论依据 | 强调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 强调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对应关系 |
实践适用性 |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 在某些情况下被采用,但相对较少 |
三、结语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分歧,反映了刑法理论中对“故意”与“结果”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前者更倾向于保护法益的整体性,后者则更强调行为人主观意图的精确性。在司法实践中,选择哪一种学说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对刑法解释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