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定义】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类型。其中,“特别自首”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自首形式,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以下是对“特别自首”的定义及其相关要点的总结:
一、特别自首的定义
特别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一般自首不同,特别自首强调的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前提,并且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二、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
| 要件 | 内容说明 |
| 1. 被采取强制措施 | 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
| 2. 如实供述 |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 |
| 3. 供述内容为未被掌握的罪行 | 供述的内容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
| 4. 自愿性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出于自愿,而非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影响。 |
三、特别自首的法律后果
| 后果 | 说明 |
| 1.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特别自首可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
| 2. 不属于“立功” | 特别自首不等同于立功,其法律评价与立功有本质区别。 |
| 3. 不能免除全部刑事责任 | 尽管可以从轻,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全部法律责任。 |
四、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
| 比较项 | 特别自首 | 一般自首 |
| 投案时间 |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 |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
| 供述内容 |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 供述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
| 法律评价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轻或减轻处罚 |
| 是否需主动投案 | 不需要 | 需要 |
五、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特别自首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尚未掌握”的认定: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罪行,往往需要结合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 供述的真实性:供述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假陈述。
- 主观故意:是否属于自愿供述,是否存在被迫或诱导的情形。
六、结语
特别自首作为一种特殊的自首形式,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其适用也需严格把握法律要件,避免滥用或误判。
总结:特别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