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规定从刑包括】《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于1911年颁布。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近代刑法体系,试图建立一套较为系统的刑事法律制度。其中,“从刑”作为主刑的补充或附加刑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将对《大清新刑律》中规定的“从刑”进行简要总结,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其内容。
一、从刑概述
在《大清新刑律》中,“从刑”指的是在主刑之外,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附加适用的刑罚或措施。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并行适用,旨在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从刑的设置体现了清末法律改革中对传统刑罚体系的继承与改造。
二、从刑种类总结
根据《大清新刑律》的相关条款,从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从刑名称 | 法律依据 | 内容说明 |
罚金 | 第120条 | 对某些轻微犯罪行为,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经济惩罚。 |
没收财产 | 第121条 | 对于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可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 |
剥夺公权 | 第122条 | 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剥夺其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
保安处分 | 第123条 | 针对某些具有再犯危险的犯罪人,采取强制性的教育、管理措施。 |
资格剥夺 | 第124条 | 剥夺犯罪人担任公职或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 |
三、从刑的功能与意义
从刑的设立不仅是对主刑的补充,更体现出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犯罪行为的全面惩治。通过不同的从刑手段,可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多层次打击,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和实际效果。同时,从刑也反映了清末法律改革中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初步探索。
四、结语
《大清新刑律》中的从刑制度虽受时代背景限制,但其在法律结构上的创新和对犯罪行为的多维度规制,仍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通过对从刑的梳理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清末法律改革的思路与实践。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条款或相关案例,可结合《大清新刑律》原文进行深入研究。